琼府办〔2013〕8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制定的《海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
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琼府〔2011〕54号),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产函〔2010〕1169号)、《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办产发〔2010〕19号)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文产发〔2006〕5号),为鼓励和扶持我省优秀文化企业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规范我省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文化产业的总体实力和竞争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营业2年以上的文化企业,均可根据本办法申报海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海南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园区、示范基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园区的范围为:进行文化产业资源开发、文化企业和行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具备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具有专门的服务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发挥园区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特定区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基地的范围为:文化创意业、文艺演出业、文化旅游业、文化休闲娱乐业、广播影视业、图书报刊业、音像业、网络文化业、动漫游戏业、文物和艺术品业、艺术培训业、文化经纪与代理业、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业等领域。
第五条 示范园区、示范基地采取自愿申报和公开、公平、公正评审的原则组织认定,每2年申报、命名一次,实行动态管理。示范园区每次命名不超过2个,原则上每个市县园区总量不超过2个。市县申报单位的申报预审工作,由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属申报单位的申报预审工作,由省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省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评选、命名及相关管理工作,并依据国家和省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给予重点支持。
第七条 命名为“海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海南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可推荐申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享受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及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八条 申报示范园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本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实际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能够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园区内非文化类商业及其它配套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建设面积的30%。
(四)有丰富的文化内容和鲜明的文化产业特色,成绩显著,在全省或本地区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五)具有鲜明的产业定位;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60%以上;园区内文化产业产值、交易额等经济效益指标居于全省前列;园区内文化企业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健康。
(六)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制度健全,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七)有配套的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进入园区的企业提供企业孵化、融资中介、技术、信息、交易、展示等公共服务。
(八)规范运营2年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业绩显著。
(九)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十)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在全省本行业中具有示范意义。
(二)文化旅游业,总投资应在1亿元以上;广播影视业,总投资应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图书报刊业,总投资应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文化创意业、文艺演出业、文化休闲娱乐业、音像业、网络文化业、动漫游戏业等总投资应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务市场辐射面广,产业规模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四)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具有较强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企业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
(六)具备现代管理专业水平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在税收、就业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并连续2年以上保持赢利。
(八)行业集聚区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和配套公共设施及公共服务平台。
(九)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十)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十条 省直文化企业直接向省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各地文化企业向所在市、县申报,由所在地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统一报送省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向省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十份):
(一)按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的内容提交海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申报材料;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资质证书及近3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相关批准文件(以上各项需验原件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企业近2年的财务报表;
(四)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五)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省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组对上报企业材料进行评议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提交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初选名单,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命名为“海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海南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六条 省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动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示范园区、示范基地之间的交流活动;组织示范园区、示范基地考核工作。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应于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企业发展的情况。
第十七条 示范园区、示范基地所在地的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建设和对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监管,并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积极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第十八条 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对规划和重要文化产业项目作重大调整时,须报省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对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重大创新项目及文化贸易出口重点项目,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优先给予贴息、补助、奖励等支持。
第二十条 省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已命名的示范园区、示范基地进行建设目标考核,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通过考核、限期整改、撤销命名三种。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一条 对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考核包括以下方面:
(一)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发展方向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要求;
(二)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三)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管理及整体运营是否遵纪守法;
(四)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综合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五)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内文化企业发展情况;
(六)市县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管理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示范园区、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程序撤销其“海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海南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
(一)损害消费者利益,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宣传虚假文化产品和服务信息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认定条件的;
(四)考核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达标的;
(五)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示范园区、示范基地资格的;
(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法律、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八)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示范园区、示范基地性质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